「EV屋苑充电易资助计划」已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接受申请。

常见问题

申请资格

Q1
什麼是符合条件的停车位?
A1
符合条件的停车位指在屋宇署批准的建筑图则内标明除了用作货物起卸之外用途的停车位;及并非作日租或时租之用的停车位。
Q2
如停车位业主未有明确计划转用电动车,该停车位会否被视为不符合参与计划的条件?
A2
不会。停车位只要符合问答一的条件就可以涵盖在计划的申请之内。
Q3
如果停车场已有部份范围装设了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该停车场是否仍可申请参加资助计划?
A3
停车场只要符合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就可以提交申请,但所有於递交申请前已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或充电设备均不会获得资助。另外,如已装设的充电基础设施或充电设备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或机构签订的服务合约或协议,该停车场将不符合申请资格。
Q4
如停车场有超过四成(40%)符合条件的停车位为单一发展商、业主立案法团,或公契经理人所拥有,停车场是否符申请资格?
A4
如任何人(包括发展商、业主立案法团,或公契经理人)拥有四成(40%)或以上符合条件的停车位,该停车场将不符合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Q5
如停车场内有超过四成(40%)的停车位由单一发展商、业主立案法团,或公契经理人所拥有,而这些停车位是以时租或日租方式供其他人士使用,该停车场是否符合资格申请资助计划?
A5
用作时租或日租之用的停车位,不论业主的身分,皆非符合条件的停车位,不符合申请资格。若停车场内所有其餘有意参加资助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停车位少於四成(40%)是由单一业权人拥有,该停车场仍可以提交申请。
Q6
如部份停车位业主并非停车场所附属的住宅楼宇的业主,该停车场可否提交申请?
A6
只要申请人是停车场所附属的住宅楼宇的业主立案法团或公契经理人,或如未成立法团或没有公契经理人,是相关楼宇的全体业主,便可提出申请。
Q7
香港房屋协会及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的屋苑停车场可否提交申请?
A7
香港房屋协会及香港房屋委员会辖下的屋苑,只要其停车场符合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便可提交申请。
Q8
如停车场内有部份停车位的业主拒绝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其停车位,停车场是否仍可申请资助计划?
A8
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指明停车场内所有拟纳入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工程的停车位。只要纳入工程的停车位不包括业主拒绝纳入资助计划的个别停车位,便可提交申请。
Q9
如停车场内有超过六成(60%)符合条件的停车位属於露天停车位,申请时可否剔除部份露天停车位,以符合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A9
递交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报告停车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露天停车位数目,以断定停车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人应注意,凡故意作失实陈述或漏报资料,可导致丧失申请资格及遭起诉。
Q10
申请人可否自行於露天停车位以帆布或纤维薄板等材料搭建上盖,使该停车位被视为非露天停车位计算?
A10
除非停车位的垂直上方的构筑物是依照屋宇署批准的建筑图则建造,否则该停车位会被视作露天停车位。
Q11
如何得知楼宇的建筑图则是否於2011年4月1日以前首次呈交予屋宇署审批?
A11
申请人可联络物业管理公司或公契经理人查询。

递交申请

Q12
如停车场划分为不同范围,由不同业主立案法团管辖,可否为整个停车场递交一份联合申请?
A12
若停车场是由多於一个业主立案法团管辖,各业主立案法团只能就其所管辖的停车场范围提交一份申请。
Q13
如一个屋苑内有多个停车场,这些停车场可否递交一份联合申请?
A13
如一个屋苑内有多个停车场,不论申请人是否相同,每个停车场需分别递交申请。

申请人在为同一屋苑内不同停车场预备递交申请时,应协调及徵询所有停车场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意见,以决定是否同一时间或分先后为所有停车场或部份停车场递交申请。申请人应注意,资助申请是以先到先得方式处理。有关的资助分配详情,可参考「EV屋苑充电易资助计划 - 申请须知」第9部分。
Q14
可否只为停车场内部份符合条件的停车位申请参加资助计划?
A14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应尽量涵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停车位,未包括在申请内的个别停车位将来在加装充电设施时可能在成本及技术上面对较大困难。
Q15
在递交申请前,申请人如何确认有充足电力,为安装了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同时充电?
A15
申请人递交申请前,须联络电力公司就是否有足够供电能力作初步评估。申请人需提供基本资料(如停车场图则、车位数量、拟安装充电设施/充电器位置和电掣房位置等)。如电力供应不足,电力公司会提供建议和可行方案予申请人参考,包括是否需要扩建/加建电力分站(俗称「火牛房」)及/或电掣房。
Q16
电力公司是否会收取费用评估申请人停车场的供电能力?
A16
电力公司是不会收取费用的。
Q17
如经电力公司评估后,供电量不足够为所有申请内符合条件的停车位同时进行中速充电(即单相32A供电),申请人应如何解决供电问题?
A17
在供电量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考虑(一)在停车场划分不同充电区域进行轮流充电、(二)降低充电电流,或(三)自费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申请人应注意,无论採用任何方案,均需取得所有停车位业主的同意。
Q18
如何决定先到先得的申请次序?
A18
环境保护署是以收到所有列於「EV屋苑充电易资助计划 - 申请须知」段落4.7的所需文件当日的日期,即收到有效申请的日期,决定该申请先到先得的优先次序。所有於同一日内收到的有效申请会均等处理。
Q19
若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未能提交所有所需文件,环境保护署是否会以首次递交申请的日期,决定该申请先到先得的优先次序?
A19
若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未能提交所有列於「EV屋苑充电易资助计划 - 申请须知」段落4.7的所需文件,环境保护署会以收到补交文件当日的日期,决定该申请先到先得的优先次序。
Q20
如申请人为公契经理人,公契经理人是否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通过申请参加资助计划所需决议?
A20
公契经理人申请人不需要业主大会决议参加资助计划。然而,我们建议公契经理人在提出申请前应諮询相关的业主委员会,并确定纳入申请内的停车位及其他申请安排。
Q21
申请人可否接受顾问服务,协助提交申请?
A21
申请人如对申请有疑问,可致电资助计划热线2594 6583或经电邮至evhomecharging@epd.gov.hk提出疑问。此外,环境保护署会派员向业主立案法团及管理公司解答参与资助计划的技术性问题及协助完成申请参加资助计划的程序。申请人须注意,申请人必须在获得环境保护署发出《原则上批准通知书》后,在指定的网络平台上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工程顾问或承建商,才能获得资助。
Q22
申请人招聘工程顾问和承建商服务过程中有何机制避免围标?
A22
成功申请人必须透过指定网络平台,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招聘工程顾问和承建商服务。另外,在招聘承建商时,环境保护署顾问以非标书形式投入招标箱的按市价估算的工程费用亦会与其他标书同时开啟。如申请人拣选的承建商安装工程合约费用较环境保护署顾问的按市价估算的工程费用为高,环境保护署将採用顾问按市价估算的费用,计算发放的资助款项。
Q23
申请人需要预先支付费用,以进行安装工程吗?
A23
一般来说,视乎申请人与聘用的工程顾问及承建商的合约条款规定,申请人是不需在得到政府发放资助前支付费用予工程顾问和承建商的。另外,使用指定网络平台招聘工程顾问和承建商服务是不需缴付费用的。

资助范围

Q24
资助计划是否涵盖停车场内已安装的电动车充电设施及充电器?
A24
所有於递交申请前已安装的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或充电设备均不会获得资助。然而,如获环境保护署批准,资助可以包括改装现有的电动车充电设施,从而与在资助计划下安装的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整合,以善用停车场的整体电力供应。
Q25
如安装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费用超出资助上限,申请人可否自行补贴超出的费用?可否接受其他团体的资助,完成安装工程?
A25
如安装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费用超出资助上限,申请人可考虑修改工程范围、自行补贴超出的费用,或取消申请。如申请人选择补贴超出的费用,该笔费用只能由申请人承担,不能由其他团体或机构提供。
Q26
使用资助计划之下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为电动车充电是否需要缴交费用?
A26
在资助计划之下安装充电基础设施之后,车位业主只需自行安装合意的充电器及向电力公司申请驳电,便可在自己的停车位为电动车充电。车位业主需要向电力公司按电錶交电费,及需要分担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保养及保险费用。
Q27
如经工程顾问估算后,发现安装工程的造价过高而退出资助计划,申请人可否就聘请工程顾问获得资助?
A27
如申请人在与政府签订初步资助协议后退出资助计划,申请人可获发的资助将按工程顾问已完成的工作而定,但发放的资助不会多於工程顾问合约费用的三成(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