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屋苑充电易资助计划」已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接受申请。

申请资格

参加资助计划的停车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 该停车场所附属的楼宇(独立屋或村屋除外) —
    1. 主要是用作住用用途;
    2. 於递交申请当日没有已知或现有的重建或拆卸计划;及
    3. 相关的建築图则於2011年4月1日以前首次呈交予屋宇署审批;
  2. 该停车场并非临时停车场或位处在短期租约下获政府批出或租出的土地;
  3. 该停车场没有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签订为停车场使用者提供电动车充电服务的合约或协议;及
  4. 该停车场 —
    1. 必须有10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停车位;
    2. 所有符合条件的停车位少於六成(60%)是露天停车位;及
    3. 必须由不同业权人拥有,当中没有单一业权人拥有四成(40%)或以上停车场内符合条件的停车位。

为断定是否符合资助计划申请资格 —

  1. 如停车场与某一楼宇是包括在同一公契内,或与该楼宇属同一拥有权者,该停车场会被认为「附属」於该楼宇。
  2. 「符合条件的停车位」指该停车位 —
    1. 是在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图则内标明除了用作货物起卸之外用途的停车位;及
    2. 并非作日租或时租之用的停车位;
  3. 「独立屋」指只包括一个用作住用用途单位的楼宇;
  4. 「住用用途」指用作居住用途,但不包括用作旅馆、宾馆、公寓、宿舍、集体寝室或相类的住宿设施,及其用途必须与相关楼宇的占用许可證内的用途一致;
  5. 「主要是用作住用用途」指楼宇内不少於六成(60%)的楼层是用作住用用途。在断定楼宇是否主要是用作住用用途时,会考虑相关楼宇的占用许可證;
  6. 「露天」指该地点的垂直上方并未被任何依照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图则建造的构築物覆盖;
  7. 「村屋」指用作住用用途,凭藉《建築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豁免於受《建築物条例》(第123章) 及其附属规例部分条文所管制的楼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