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屋苑充电易资助计划」已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接受申请。

递交申请

资助计划申请人必须为 —

  1. 根据《建築物管理条例》(第344章)註册的业主立案法团;或
  2. 如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於公契内註明管理相关楼宇的人士(「公契经理人」);或
  3. 如未成立业主立案法团或没有公契经理人,相关楼宇的全体业主。

业主立案法团或全体业主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前召开法团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大会,通过决议申请资助计划(附录一)

 

申请人必须向电力公司要求,为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的供电能力作出初步评估,以为所有将包括在申请内符合条件的停车位供电,及向申请人提供初步评估书面通知。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须提交电力公司的初步评估书面建议。

申请人提交申请时须指明停车场内所有拟纳入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工程的符合条件的停车位的覆盖範围和位置。环境保护署会在考虑申请人聘用的工程顾问在可行性评估报告的建议後,批准符合条件的停车位的最终範围。

一份有效的申请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

  1. 已填妥及签署的资助计划申请表;
  2. 电力公司停车场供电能力初步评估书面建议;
  3. 停车场的平面图,指明拟包括在申请内的停车位位置、露天停车位位置、时租和日租停车位位置(如有),以及已安装电动车充电器或电动车供电设备的停车位位置;
  4. 如申请人为业主立案法团,业主立案法团註册證明书的副本;
  5. 如申请人为公契经理人 –
    1. 公契经理人的公司註册證书、公司更改名称證书(如适用)及商业登记證的副本;
    2. 获授权代表申请人签署申请表的人士的身份證副本和公司地址證明副本;及
    3. 證明文件(例如董事会决议)證明签署申请表的人士已获授权代表申请人签署申请表;
  6. 如申请人为业主立案法团或全体业主 –
    1. 法团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大会通过申请资助计划所需决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记录副本;及
    2. 获授权代表申请人签署申请表的人士的身份證副本和住址證明副本;
  7. 如申请人为所有业主,独立法律意见﹐确认并證明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决议, 及该等决议对相关楼宇的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

填妥的申请表和所需文件,必须透过以下方式递交环境保护署 —

  1. 於「EV屋苑充电易资助计划」网页递交网上申请;或
  2.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33楼
    环境保护署
    空气质素管理科
    电动车课(三); 或
  3. 亲身递交至上述地址。

所有申请及有关资助分配会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处理,并以环境保护署收到有效申请的日期为準,直至资助计划的资金用完为止。所有於同一日内收到的有效申请会均等处理。就不同递交申请的方式,环境保护署决定收到有效申请日期的方式为 —

  1. 网上提交 — 递交的日期(由00:00:00时至23:59:59时);
  2. 邮寄提交 — 邮戳所示的日期;
  3. 亲身递交 — 办公时间内亲身递交有效申请的日期。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时至下午5时 (公众假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