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接受申請。

常見問題

申請資格

Q1
什麼是符合條件的停車位?
A1
符合條件的停車位指在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圖則內標明除了用作貨物起卸之外用途的停車位;及並非作日租或時租之用的停車位。
Q2
如停車位業主未有明確計劃轉用電動車,該停車位會否被視為不符合參與計劃的條件?
A2
不會。停車位只要符合問答一的條件就可以涵蓋在計劃的申請之內。
Q3
如果停車場已有部份範圍裝設了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該停車場是否仍可申請參加資助計劃?
A3
停車場只要符合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就可以提交申請,但所有於遞交申請前已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或充電設備均不會獲得資助。另外,如已裝設的充電基礎設施或充電設備涉及申請人與其他人或機構簽訂的服務合約或協議,該停車場將不符合申請資格。
Q4
如停車場有超過四成(40%)符合條件的停車位為單一發展商、業主立案法團,或公契經理人所擁有,停車場是否符申請資格?
A4
如任何人(包括發展商、業主立案法團,或公契經理人)擁有四成(40%)或以上符合條件的停車位,該停車場將不符合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Q5
如停車場內有超過四成(40%)的停車位由單一發展商、業主立案法團,或公契經理人所擁有,而這些停車位是以時租或日租方式供其他人士使用,該停車場是否符合資格申請資助計劃?
A5
用作時租或日租之用的停車位,不論業主的身分,皆非符合條件的停車位,不符合申請資格。若停車場內所有其餘有意參加資助計劃的符合條件的停車位少於四成(40%)是由單一業權人擁有,該停車場仍可以提交申請。
Q6
如部份停車位業主並非停車場所附屬的住宅樓宇的業主,該停車場可否提交申請?
A6
只要申請人是停車場所附屬的住宅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或公契經理人,或如未成立法團或沒有公契經理人,是相關樓宇的全體業主,便可提出申請。
Q7
香港房屋協會及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的屋苑停車場可否提交申請?
A7
香港房屋協會及香港房屋委員會轄下的屋苑,只要其停車場符合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便可提交申請。
Q8
如停車場內有部份停車位的業主拒絕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覆蓋其停車位,停車場是否仍可申請資助計劃?
A8
申請人須在提交申請時指明停車場內所有擬納入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的停車位。只要納入工程的停車位不包括業主拒絕納入資助計劃的個別停車位,便可提交申請。
Q9
如停車場內有超過六成(60%)符合條件的停車位屬於露天停車位,申請時可否剔除部份露天停車位,以符合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A9
遞交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如實報告停車場內所有符合條件的露天停車位數目,以斷定停車場是否符合申請資格。申請人應注意,凡故意作失實陳述或漏報資料,可導致喪失申請資格及遭起訴。
Q10
申請人可否自行於露天停車位以帆布或纖維薄板等材料搭建上蓋,使該停車位被視為非露天停車位計算?
A10
除非停車位的垂直上方的構築物是依照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圖則建造,否則該停車位會被視作露天停車位。
Q11
如何得知樓宇的建築圖則是否於2011年4月1日以前首次呈交予屋宇署審批?
A11
申請人可聯絡物業管理公司或公契經理人查詢。

遞交申請

Q12
如停車場劃分為不同範圍,由不同業主立案法團管轄,可否為整個停車場遞交一份聯合申請?
A12
若停車場是由多於一個業主立案法團管轄,各業主立案法團只能就其所管轄的停車場範圍提交一份申請。
Q13
如一個屋苑內有多個停車場,這些停車場可否遞交一份聯合申請?
A13
如一個屋苑內有多個停車場,不論申請人是否相同,每個停車場需分別遞交申請。

申請人在為同一屋苑內不同停車場預備遞交申請時,應協調及徵詢所有停車場業主及業主委員會的意見,以決定是否同一時間或分先後為所有停車場或部份停車場遞交申請。申請人應注意,資助申請是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有關的資助分配詳情,可參考「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 - 申請須知」第9部分。
Q14
可否只為停車場內部份符合條件的停車位申請參加資助計劃?
A14
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應盡量涵蓋所有符合條件的停車位,未包括在申請內的個別停車位將來在加裝充電設施時可能在成本及技術上面對較大困難。
Q15
在遞交申請前,申請人如何確認有充足電力,為安裝了充電設施的停車位同時充電?
A15
申請人遞交申請前,須聯絡電力公司就是否有足夠供電能力作初步評估。申請人需提供基本資料(如停車場圖則、車位數量、擬安裝充電設施/充電器位置和電掣房位置等)。如電力供應不足,電力公司會提供建議和可行方案予申請人參考,包括是否需要擴建/加建電力分站(俗稱「火牛房」)及/或電掣房。
Q16
電力公司是否會收取費用評估申請人停車場的供電能力?
A16
電力公司是不會收取費用的。
Q17
如經電力公司評估後,供電量不足夠為所有申請內符合條件的停車位同時進行中速充電(即單相32A供電),申請人應如何解決供電問題?
A17
在供電量不足的情況下,申請人可考慮(一)在停車場劃分不同充電區域進行輪流充電、(二)降低充電電流,或(三)自費安裝電力負荷管理系統。申請人應注意,無論採用任何方案,均需取得所有停車位業主的同意。
Q18
如何決定先到先得的申請次序?
A18
環境保護署是以收到所有列於「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 - 申請須知」段落4.7的所需文件當日的日期,即收到有效申請的日期,決定該申請先到先得的優先次序。所有於同一日內收到的有效申請會均等處理。
Q19
若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未能提交所有所需文件,環境保護署是否會以首次遞交申請的日期,決定該申請先到先得的優先次序?
A19
若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未能提交所有列於「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 - 申請須知」段落4.7的所需文件,環境保護署會以收到補交文件當日的日期,決定該申請先到先得的優先次序。
Q20
如申請人為公契經理人,公契經理人是否需要召開業主大會,通過申請參加資助計劃所需決議?
A20
公契經理人申請人不需要業主大會決議參加資助計劃。然而,我們建議公契經理人在提出申請前應諮詢相關的業主委員會,並確定納入申請內的停車位及其他申請安排。
Q21
申請人可否接受顧問服務,協助提交申請?
A21
申請人如對申請有疑問,可致電資助計劃熱線2594 6583或經電郵至evhomecharging@epd.gov.hk提出疑問。此外,環境保護署會派員向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解答參與資助計劃的技術性問題及協助完成申請參加資助計劃的程序。申請人須注意,申請人必須在獲得環境保護署發出《原則上批准通知書》後,在指定的網絡平台上以公開招標的方式聘請工程顧問或承建商,才能獲得資助。
Q22
申請人招聘工程顧問和承建商服務過程中有何機制避免圍標?
A22
成功申請人必須透過指定網絡平台,以公開招標的方式招聘工程顧問和承建商服務。另外,在招聘承建商時,環境保護署顧問以非標書形式投入招標箱的按市價估算的工程費用亦會與其他標書同時開啟。如申請人揀選的承建商安裝工程合約費用較環境保護署顧問的按市價估算的工程費用為高,環境保護署將採用顧問按市價估算的費用,計算發放的資助款項。
Q23
申請人需要預先支付費用,以進行安裝工程嗎?
A23
一般來說,視乎申請人與聘用的工程顧問及承建商的合約條款規定,申請人是不需在得到政府發放資助前支付費用予工程顧問和承建商的。另外,使用指定網絡平台招聘工程顧問和承建商服務是不需繳付費用的。

資助範圍

Q24
資助計劃是否涵蓋停車場內已安裝的電動車充電設施及充電器?
A24
所有於遞交申請前已安裝的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或充電設備均不會獲得資助。然而,如獲環境保護署批准,資助可以包括改裝現有的電動車充電設施,從而與在資助計劃下安裝的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整合,以善用停車場的整體電力供應。
Q25
如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的費用超出資助上限,申請人可否自行補貼超出的費用?可否接受其他團體的資助,完成安裝工程?
A25
如安裝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費用超出資助上限,申請人可考慮修改工程範圍、自行補貼超出的費用,或取消申請。如申請人選擇補貼超出的費用,該筆費用只能由申請人承擔,不能由其他團體或機構提供。
Q26
使用資助計劃之下安裝的充電基礎設施為電動車充電是否需要繳交費用?
A26
在資助計劃之下安裝充電基礎設施之後,車位業主只需自行安裝合意的充電器及向電力公司申請駁電,便可在自己的停車位為電動車充電。車位業主需要向電力公司按電錶交電費,及需要分擔充電基礎設施的操作、保養及保險費用。
Q27
如經工程顧問估算後,發現安裝工程的造價過高而退出資助計劃,申請人可否就聘請工程顧問獲得資助?
A27
如申請人在與政府簽訂初步資助協議後退出資助計劃,申請人可獲發的資助將按工程顧問已完成的工作而定,但發放的資助不會多於工程顧問合約費用的三成(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