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接受申請。

申請資格

參加資助計劃的停車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1. 該停車場所附屬的樓宇(獨立屋或村屋除外) —
    1. 主要是用作住用用途;
    2. 於遞交申請當日沒有已知或現有的重建或拆卸計劃;及
    3. 相關的建築圖則於2011年4月1日以前首次呈交予屋宇署審批;
  2. 該停車場並非臨時停車場或位處在短期租約下獲政府批出或租出的土地;
  3. 該停車場沒有涉及申請人與其他人簽訂為停車場使用者提供電動車充電服務的合約或協議;及
  4. 該停車場 —
    1. 必須有10個或以上符合條件的停車位;
    2. 所有符合條件的停車位少於六成(60%)是露天停車位;及
    3. 必須由不同業權人擁有,當中沒有單一業權人擁有四成(40%)或以上停車場內符合條件的停車位。

為斷定是否符合資助計劃申請資格 —

  1. 如停車場與某一樓宇是包括在同一公契內,或與該樓宇屬同一擁有權者,該停車場會被認為「附屬」於該樓宇。
  2. 「符合條件的停車位」指該停車位 —
    1. 是在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圖則內標明除了用作貨物起卸之外用途的停車位;及
    2. 並非作日租或時租之用的停車位;
  3. 「獨立屋」指只包括一個用作住用用途單位的樓宇;
  4. 「住用用途」指用作居住用途,但不包括用作旅館、賓館、公寓、宿舍、集體寢室或相類的住宿設施,及其用途必須與相關樓宇的佔用許可證內的用途一致;
  5. 「主要是用作住用用途」指樓宇內不少於六成(60%)的樓層是用作住用用途。在斷定樓宇是否主要是用作住用用途時,會考慮相關樓宇的佔用許可證;
  6. 「露天」指該地點的垂直上方並未被任何依照屋宇署批准的建築圖則建造的構築物覆蓋;
  7. 「村屋」指用作住用用途,憑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豁免於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及其附屬規例部分條文所管制的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