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已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接受申請。

遞交申請

資助計劃申請人必須為 —

  1.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註冊的業主立案法團;或
  2. 如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於公契內註明管理相關樓宇的人士(「公契經理人」);或
  3. 如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或沒有公契經理人,相關樓宇的全體業主。

業主立案法團或全體業主申請人必須在遞交申請前召開法團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大會,通過決議申請資助計劃(附錄一)

 

申請人必須向電力公司要求,為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供電的供電能力作出初步評估,以為所有將包括在申請內符合條件的停車位供電,及向申請人提供初步評估書面通知。申請人在遞交申請時須提交電力公司的初步評估書面建議。

申請人提交申請時須指明停車場內所有擬納入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安裝工程的符合條件的停車位的覆蓋範圍和位置。環境保護署會在考慮申請人聘用的工程顧問在可行性評估報告的建議後,批准符合條件的停車位的最終範圍。

一份有效的申請必須包括以下文件 —

  1. 已填妥及簽署的資助計劃申請表;
  2. 電力公司停車場供電能力初步評估書面建議;
  3. 停車場的平面圖,指明擬包括在申請內的停車位位置、露天停車位位置、時租和日租停車位位置(如有),以及已安裝電動車充電器或電動車供電設備的停車位位置;
  4. 如申請人為業主立案法團,業主立案法團註冊證明書的副本;
  5. 如申請人為公契經理人 –
    1. 公契經理人的公司註冊證書、公司更改名稱證書(如適用)及商業登記證的副本;
    2. 獲授權代表申請人簽署申請表的人士的身份證副本和公司地址證明副本;及
    3. 證明文件(例如董事會決議)證明簽署申請表的人士已獲授權代表申請人簽署申請表;
  6. 如申請人為業主立案法團或全體業主 –
    1. 法團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大會通過申請資助計劃所需決議的會議通知及會議記錄副本;及
    2. 獲授權代表申請人簽署申請表的人士的身份證副本和住址證明副本;
  7. 如申請人為所有業主,獨立法律意見﹐確認並證明業主大會可以通過決議, 及該等決議對相關樓宇的所有業主均具有約束力。

填妥的申請表和所需文件,必須透過以下方式遞交環境保護署 —

  1. 於「EV屋苑充電易資助計劃」網頁遞交網上申請;或
  2.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33樓
    環境保護署
    空氣質素管理科
    電動車課(三); 或
  3. 親身遞交至上述地址。

所有申請及有關資助分配會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並以環境保護署收到有效申請的日期為準,直至資助計劃的資金用完為止。所有於同一日內收到的有效申請會均等處理。就不同遞交申請的方式,環境保護署決定收到有效申請日期的方式為 —

  1. 網上提交 — 遞交的日期(由00:00:00時至23:59:59時);
  2. 郵寄提交 — 郵戳所示的日期;
  3. 親身遞交 — 辦公時間內親身遞交有效申請的日期。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 (公眾假期除外)。